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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海洋大学节水节电奖励实施方案(试行)

[日期:2015-03-13]   来源:广东海洋大学后勤管理处   作者:广东海洋大学后勤管理处   阅读: [字体: ]

广东海洋大学节水节电奖励实施方案(试行)
 
根据广东省教育厅《关于做好创建节能型示范高校有关工作的通知》(粤教后勤函〔2013〕4号)的精神,我校被列入“十二五”广东省建成40所节能型示范高校第二批建设试点单位,要求2014年前完成。为了建设节能型示范高校,按照《广东省节能型示范高校指标体系及考核评价试行办法》第二点“应建立校园节能节水奖励制度”的要求,结合我校实际,现制订如下节水节电奖励实施方案。
一、奖励方法
以2010~2012三年生均及单位建筑面积(各占权重50%)水耗电耗为基准值,从2013年起,每年提取水电节约总金额的20%作为水电管理部门及节能归口管理部门的奖励,10%作为能源利用部门节约奖励(待水电计量设施装配完善后执行);30%作为学校节能专项基金,由节能办负责管理,用于补充节能技改投入;40%作为费用冲减。
二、奖励部门及分配比例
校区
主校区、霞山校区
海滨校区
奖励部门
节能办
综合服务中心
宿管中心
节能办
海滨后勤服务中心
分配比例
12%
83%
5%
12%
88%
三、2010~2012三年生均及单位建筑面积水耗电耗
校区
主校区、霞山校区
海滨校区
生均水耗(m3/人)
183.1
59.5
生均电耗(kW.h/人)
464.5
561.5
单位建筑面积水耗(m3/m2
6.24
4.00
单位建筑面积电耗(kW.h/m2
15.83
37.77
四、考核方法
以2010~2012三年生均及单位建筑面积(各占权重50%)水耗电耗为基准值,从2013年起计算每年的生均及单位建筑面积水耗电耗值(新增较大的部分如淡水养殖基地用水,图书馆装设空调用电等除外),若较前三年平均数小则为节约,否则为上升。节能量化计算由财务部门负责,审计部门核准。
五、约束机制
学校在保障水电设施正常运转和日常维护的情况下,若当年生均及单位建筑面积水耗电耗较2010~2012三年均值小,则可提取节约奖;若当年生均及单位建筑面积水耗电耗较2010~2012三年均值大,则按能耗增幅比例的20%扣减当年的回收水电提成费。
 

广东海洋大学校长办公室

2013年9月17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