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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海洋大学学生公寓管理规定

[日期:2015-03-13]   来源:广东海洋大学后勤管理处   作者:广东海洋大学后勤管理处   阅读: [字体: ]

广东海洋大学学生公寓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学生公寓是学生学习和生活的重要场所,是高校育人环境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了规范学生公寓的服务和管理行为,建立安定有序的学习和生活环境,保障住宿学生的正常生活秩序和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我校的具体情况,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的学生公寓,包括引进新机制建设的学生公寓和原财政拨款建设的学生宿舍。

第二条 学生公寓服务管理部门、学生管理部门与各学院既要明确分工,又要互相配合,共同搞好学生公寓服务管理工作。学生公寓服务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寓管中心”)主要职责是:负责学生公寓的校产管理、安全事务、学生住宿的分配和调整;负责学生公寓的清洁卫生服务和水电、家具设备及其他配套设施的日常管理与维护;负责协助公寓内务卫生的检查评比,开展方便学生生活的其他服务业务;积极支持和协助学生管理部门及各学院对住宿学生进行日常思想教育与行为管理。

学生管理部门和各学院负责对住宿学生进行日常思想教育与行为管理。各学院应选派政治辅导员进驻学生公寓,在加强住宿学生思想教育工作的同时,积极支持寓管中心做好学生公寓的日常服务和管理工作。学生处和校团委协助建立学生参与公寓民主管理的组织,支持学生依法依规参与公寓民主管理。

第三条 寓管中心要严格履行安全职责,树立高度的政治责任感,落实安全责任制、岗位责任制和工作运行、检查、监督机制;做好学生公寓的防火、防盗、防事故工作,采取切实有效措施维护学生公寓的安全和正常秩序。

第四条 寓管中心要对工作人员进行职业道德教育和工作技能培训;树立全心全意为学生服务的思想,规范各种服务管理行为;在不断提高管理能力和服务水平的同时,加强检查规章制度的落实情况,发现问题要及时纠正。

第五条 学生对寓管中心在公寓服务管理过程中存在的损害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可以向学校领导或有关部门反映和投诉。寓管中心对学生的合理诉求,应及时与有关方面协调并设法解决。

第六条 由于学校有关部门的工作过错造成住宿学生人身或财产损失的,由寓管中心报告学校处理;学生在公寓区内因自身行为过错造成集体、他人人身或财产损失的,过错人要承担相关责任;非寓管中心工作失责造成学生人身或财产损失的,寓管中心不承担责任。

第七条 学生违反本规定属违规违纪行为的,由寓管中心报告学生管理部门和各学院,学生管理部门和各学院对照学校有关管理规定,给予其相应处分;属违法行为的,由寓管中心、学校保卫部门报司法机关处理;违反本规定造成学生公寓经济损失的,由寓管中心报请学校追究其赔偿责任。

第八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校湖光校区、海滨校区和霞山校区的学生公寓。寸金学院可根据其实际情况另行规定。

 

第二章  住宿安排和设施使用

第九条 学生入住学校学生公寓,由寓管中心根据学校的招生计划按学院、班级集中住宿的原则统一安排。个人调整宿舍应征得寓管中心同意并办理相关手续;经过学校批准,可进行必要的学生宿舍调整,涉及调整的学生必须在指定的时间内搬迁到指定宿舍。需安排住宿的学生须凭《录取通知书》或学校有关文件和住宿收费单到寓管中心领取寝室钥匙入住;受到学校退学处理或开除学籍处分的学生,须按学校有关规定,到寓管中心办理退房手续,并在1周内离开公寓。

第十条 学生入住学生公寓时要与寓管中心签订住宿协议(未满16周岁的学生需由家长签订),明确双方在学生住宿期间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学生若对住宿安排有意见,可向学院学生工作机构反映或向寓管中心提出重新安排要求,但在未确定重新安排前,不得拒绝寓管中心的住宿安排。对不按规定办理公寓入住手续,私自入住公寓的学生,要追缴住宿费和追究有关责任。

第十一条 学生寝室钥匙除备用钥匙由寓管中心保管以备特殊情况需要外,每位住宿学生都应予配备。学生应妥善保管寝室钥匙。调整寝室、中途退宿或毕业及其他原因离校办理退宿手续时,须将钥匙交还寓管中心。学生第一次入住时由寓管中心配备门锁和钥匙,以后需要更换门锁或配制钥匙的材料费用,由本寝室人员或学生本人承担,寓管中心可以免费派工安装。

第十二条 学生公寓寝室中的床、桌、椅、衣物柜、书架等家具均属国家财产,实行签字借用的管理制度,保证责任到人。学生毕业或中途休学、退学时,应经学生公寓社区管理办公室确认所借用的家具保管状况完好后,再到寓管中心办理退还手续和相关离校手续。若人为损坏或丢失的,要负赔偿责任。

第十三条 学生在校住宿期间,由于特殊原因需要调换寝室的,须填写《学生住房变更申请表》,经所在学院分管学生工作的领导同意后,到寓管中心办理住房变更手续,寓管中心根据公寓住房状况酌情处理。学生申请变更寝室获准后,须到有关公寓助管员办公室办理家具变更手续。

第十四条 学生公寓内的电话、网络线路的使用和管理,按学校有关规定执行。为了保证公寓的外观整齐和内务整洁,学生不得私拉乱接。

 

第三章  公寓纪律和安全管理

第十五条 学生公寓实行定时开关大门制度。每天早上6:00开门,晚上23:30关门。学生公寓实行来访登记和携带行李物件进出检查登记制度,学生携带行李物品出入公寓时,要服从值班员的例行检查。除寓管工作人员、学生工作人员和从事有关公务的人员因工作需要外,其他人员未经允许不得进入学生公寓。外来探访人员须出示有效证件并经同意和登记后方可进入。

第十六条 学生要按时作息,晚上因故超过规定的时间返回公寓时,要持学生证、身份证或其他能证明本人身份的证件到值班室如实登记后,方可进入公寓。没有携带证件者必须说明身份,经值班员向辅导员或同舍同学核实身份并登记后,方可进入公寓,否则值班员有权视为外来人员拒绝其进入。严禁爬门越墙进入学生公寓或与值班员无理纠缠,违者按违纪违规处理。值班员没有严格执行本条的,视为失职;屡次批评仍不执行的,予以辞退。

寓管中心于每周一汇总各宿舍大院值班员登记的学生晚归和其他各类违纪情况报学生处同时分送各学院。各学院须及时(一般情况下不得超过三天)对当事学生进行批评教育并视情节予以思想教育或处理处分。

第十七条 在自修、自习时间和晚、午休时间内,学生应自觉维护公寓区的宁静,严禁在公寓区高声喧哗、鼓噪、吵闹、聚众玩牌、打麻将等。晚上23:30后应自觉关灯休息,不应开启电脑或电视、音响,以免影响他人学习和休息。违者按违纪违规处理。

第十八条 学生不得在公寓内进行赌博、酗酒、偷窃、斗殴活动。学生不得携带管制刀具及枪械等违禁物品进入公寓。值班员或管理人员有权禁止携带违禁物品进入并有权收缴,同时有责任向有关部门及时报告。

第十九条 住宿学生应自觉协助做好治安防范工作,妥善保管个人钱物;午、晚间休息时,应关好门;离开寝室要关好门窗,上好锁,随身携带寝室钥匙;发现失窃,应及时向寓管中心和学校保卫部门或公安部门报警,并尽可能保护案发现场。

第二十条 学生不得在公寓区内组织或参与邪教、封建迷信活动;不得从事或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损社会公德的活动;不得进行宗教活动;不得举行未经批准的大型集会,违者按违规违法处理。

第二十一条 学生公寓区内一律不得留宿外来人员。违者按违反《治安管理法》和公寓管理规定处理。

第二十二条 学生未经允许均不得进入异性学生公寓;午休或晚22:00后,均不得在异性寝室逗留;学生寝室严禁留宿异性。违者按违纪违规处理。态度恶劣者,送学校保卫部门或公安部门处理。

第二十三条 学生不应在公寓大院内骑车,以免影响他人安全。未经寓管中心允许,机动车辆不准进入公寓大院。学生的自行车、有牌电动车要在指定地方整齐摆放,不得停放在消防通道上。

第二十四条 学生不得在公寓区经商或进行未经批准的有偿服务;未经寓管中心许可不得在公寓管理区张贴商业广告;不得在公寓区进行非法传销、推销活动;违反规定不听劝告者,除收缴经销商品和清理广告外,按违纪违规处理。

第二十五条 严禁在公寓楼内进行生火、烧废纸和在寝室床铺内燃点蜡烛等易引起火灾的行为。严禁在寝室使用煤气燃具。一经检查发现,予以收缴;违反规定造成危害公共安全后果的,依法追究责任。

第二十六条 学生公寓区内严禁使用电炉、电磁炉、电热棒、电热杯、电饭煲等大功率且易产生安全问题的电器。对违反规定的,管理人员有权查收违规电器。经多次教育不改者,给以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视情节轻重给以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第二十七条 严禁挪用和破坏学生公寓内的消防器材及设施,非消防工作的需要,不得擅自打开消防栓汲取生活用水,违者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二十八条 为了保障公寓区内学生及他人的人身安全,学生不允许到楼顶进行活动;不得在阳台、走廊栏板压顶上用重物压晒衣物被服;不得在无防护栏的阳台、走廊栏板压顶上摆放花盆或摆放容易下坠伤人的重物;不得在走廊、阳台栏板压顶上站立、行走或蹲、坐等;若发生事故,当事人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四章  清洁卫生与内务管理

第二十九条 寓管中心专职清洁服务员每天8小时对楼道、走廊、大院及周围公共场所进行清扫和保洁;每周对公共走廊、楼道进行大冲洗一次;每学期2次对学生寝室的厕所进行清垢;不定期对公共场所进行消毒灭菌处理;确保学生公寓环境的清洁卫生。

第三十条 学生寝室内的卫生清洁工作由居住该寝室的学生负责。学生要保持寝室内的卫生清洁,日常生活垃圾要在上、下午上课前清出放置于走廊的垃圾桶内或指定的地方,剩饭菜要倒进剩饭盆;要配合清洁服务员搞好公寓卫生,尊重清洁服务员的劳动,不在公共场所乱丢乱扔;要文明住宿和遵守社会公德,共同搞好公寓区的环境卫生。

第三十一条 学生应每天对寝室内务进行整理。起床后,应叠好被褥、蚊帐;毛巾、衣物、鞋袜要整齐摆放;水桶、漱具要放置在阳台上;桌面书本要排叠整齐。要经常开窗透气,保持室内空气流通;勤洗衣物和被褥,养成良好的个人卫生习惯,预防各种流行或传染疾病的发生和传播。

第三十二条 学生要维护和保持公共场所的美观整洁,不得在寝室楼道踢球、抛拍球以及脚踏墙壁、涂鸦等污损墙壁行为。除指定的宣传张贴栏外,公寓任何地方不准张贴、涂画、打钉。违反规定的,当事人要负责清洁和恢复费用。

第三十三条 学生要保持公寓的通道、走廊和公寓楼周围的畅通和清洁;不得在公共走廊通道晾晒衣物;不得在走廊通道堆放杂物;违者,经2次以上劝告,仍然不自行处置的,寓管人员可按废弃物进行清理。

第三十四条 学生不能从窗口、阳台、走廊向楼外倒水、扔物;不能随地吐痰、扔果皮、纸屑;乱丢乱扔者,要负担恢复清洁费用,并按违纪违规处理。

第三十五条 厕所要经常冲刷,做到无污垢无臭味;学生要注意防止厕所、排污管的堵塞。掉进便坑的硬物要及时清出,不应随意揭开排水管地漏防堵盖。由于人为因素造成厕所和排污管堵塞的,当事人或寝室全体成员要负责疏通费用。

第三十六条 禁止在学生公寓区内喂养宠物(如猫、狗或其他动物),以免伤人或传染疾病。经管理人员劝阻后仍不改正或处理的,寓管中心有权收缴宠物并报相关学院处理。

 

第五章  水电网络管理

第三十七条 学生生活用水实行每人每月定额补贴4立方米(未安装控水计量装置的学生寝室暂不计收水费,也不补贴);生活用电本科生每人每月定额补贴8千瓦时,研究生每人每月定额补贴15千瓦时,寒、暑假除外。学生寝室用水用电超过当月定额的,分别按自来水公司和供电公司对学校生活用水用电的收费价格有偿供应。同住一室的学生要节约用水用电,共同处理好超额用水用电的交费事宜,及时缴交水电费。

第三十八条 学生公寓实行全天供电和晚休自觉熄灯制度。晚休熄灯时间为23:30至次日6:00。

第三十九条 为了确保学生晚间有充足的睡眠时间,不影响白天的学习和工作,学生公寓夜间实行统一“限电”和“断网”措施,即在晚23:30至次日早上6:00启动“限制使用大功率电器”的装置、由网络运营商在晚24:00至次日早上6:30实施断开宽带网络措施。

第四十条 禁止不经本寝室计量电表或私自接驳公共线路用电。一经发现,视为窃电,寓管中心按该窃电寝室上季用电量的双倍收取电费并责成其赔偿恢复线路的费用,上报学生管理工作部门按违纪违规作相应的处分。私自乱拉乱接线路而引发事故者,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寓管中心按学校的规定,将寝室实际住宿人数应补贴的水电额度于上月末前输入“水电智能计费系统”,保证学生下月正常生活用水用电需要。学生由于超额用水用电需自付费部分,采取先预付费后使用的办法供应。

 

第六章  公物管理和故障报修

第四十二条 本规定中明确由学生保管的家具,学生须按规定妥善保管和使用。寝室其他共用的电器设备、供水设施和门窗等设施由寝室学生共同保管,发现损坏应及时向寓管中心申报维修。禁止私自拆换、改装公寓的设施配置。由于使用或保管不善损坏的,损坏人或使用人要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三条 公寓维修的原则:属于自然、合理损坏的设备设施,寓管中心负责维修或更换;属于人为损坏的,损坏人要承担维修费用;属于公寓统配设备损坏的,寓管中心负责维修或更换;属于学生私自加装配备的,寓管中心不负责维修。公寓统配设备正常维修或更换不收费。

第四十四条 寓管中心应在报修处明确规定报修的有关程序和注意事项,明确承诺维修完成日期。由于其他原因无法按期完成的,须及时跟进并告知报修学生,妥善处理好维修事宜,保障学生生活需要。

第四十五条 涉及寓管中心以外其他有关单位(部门)对公寓设施的维修或保修事项,寓管中心应向有关单位(部门)反映和跟进,妥善解决该类保修维修问题。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规定从2014年9月1日起施行,由寓管中心负责解释。原《广东海洋大学学生公寓管理暂行规定》(校后勤〔2012〕11号)同时废止。
 


   广东海洋大学校长办公室

2014年12月2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