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海洋大学修缮工程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学校修缮工程项目管理,保证修缮工程质量和安全,厉行节约,提高效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修缮工程是指学校各单位(部门)对各类既有房屋、附属项目(校园道路、广场、景观、上下水管道、阴井、绿地、围墙及配套设施等)和教职工“房改房”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等的维修、装饰和改造工程。
第三条 教职工“房改房”及租用期内的“周转房”、商铺自用部位与自用设备(指户门以内的部位和设备,包括水、电、气户表以内的管理和自用阳台)的维修养护,由住宅所有人或承租人承担维修养护责任。
第四条 造价在50万元以下的修缮工程项目由后勤管理处负责管理;造价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的修缮工程按《广东海洋大学校园基本建设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第二章 项目立项
第五条 估算在10000元以上的修缮工程项目申报与论证
(一)实验室及办公用房的装修、改造由使用单位(部门)提出申请,报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组织论证。
(二)研究所和科研类实验场所装修、改造由使用单位(部门)提出申请,报科技处组织论证。
(三)教学设施(含教室及教学实验基地)装修、改造由使用单位(部门)提出申请,报教务处组织论证。
(四)水电公共设施的修缮由水电管理部门提出修缮申请,报后勤管理处组织论证。
(五)校园道路、广场、景观、阴井(排污、雨水)、绿地及配套设施、围墙、其他公用场所等修缮由后勤管理处组织论证。
(六)学生公寓和食堂修缮由各管理部门提出修缮申请,报后勤管理处组织论证。
(七)学校教职工“周转房”的修缮由资产管理部门提出修缮申请并组织论证。
(八)教职工“房改房”共用部位(指楼盖、屋顶、梁、柱、内外墙体和基础、外墙面、楼梯间、走廊通道、门厅、楼内自行车存车库等)和共用设施设备(指共用的上下水管道、落水管、垃圾道、烟囱 、供电(气)干线、共用照明、水泵房、消防设施和电梯等)的维修,由资产管理部门(或业主委员会)提出修缮方案并组织论证。
(九)实验室及办公用房、研究所和科研类实验场所、教学设施(含教室及教学实验基地)的维修(使用功能恢复)由使用部门或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后勤管理处现场确认后提出维修方案。
(十)工程项目如涉及房屋使用功能改变、房屋结构和外墙立面改变的,须报学校资产管理部门签署意见;涉及供电、给排水线路变动和水电增容的,须报学校水电管理部门签署意见;涉及消防安全的,须报学校保卫部门签署意见。对于专业性强,且比较复杂的工程可聘请专家指导、咨询和论证。
第六条 项目审批
(一)各类修缮工程项目经论证可行并列入学校年度预算项目,按以下审批权限报审:
1.估算造价1万元以下的日常零星维修工程由后勤管理处审批。
2.估算造价1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修缮工程项目由后勤管理处报分管校领导审批。
3.估算造价10万元以上不满30万元的修缮工程项目,由后勤管理处报分管校领导同意后报校长审批。
4.估算造价30万元(含30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的修缮工程项目,由后勤管理处报分管校领导同意、校长审阅后提请校长办公会议审议。
5.估算造价50万元以上的修缮工程项目审批权限按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6.突发性、应急性或抗灾抢险项目,由后勤管理处处长请示分管校领导后组织实施。事后按以上审批权限补办审批手续。
第三章 计划管理
第七条 各使用单位或主管部门须于每年9月30日前拟定本单位(部门)次年需修缮的造价10万元以上的项目方案(内容包括:项目名称、目标要求、经费来源及工程估算等)并报相关单位(部门)组织可行性论证。
第八条 每年10月30日前,后勤管理处根据项目可行性报告会同学校有关部门根据学校经费情况和修缮项目的轻重缓急制定次年的修缮预算计划,报学校审批。
第九条 零星维修工程由后勤管理处根据学校实际情况,参照上年度零星工程的修缮总额,按预定修缮项目和不可预见项目拟定零星修缮预算,报学校审批。教工“房改房”公共部位和公用设施设备的维修改造费用按住户占有房屋的建筑面积由受益的住户分摊。
第十条 没有预算计划的工程项目,原则上不在当年立项实施。
第十一条 经学校批准立项,造价在50万元以下的修缮工程项目由后勤管理处组织编制工程预算(必要时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勘察、设计)。造价1万元以下零星工程由后勤管理处直接审定;造价1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经后勤管理处初审后,报学校审计处审定。
第十二条 施工队伍选择
(一)零星维修工程和工程预算在3万元以下的维修项目,由后勤管理处维修项目相关管理人员集体研究后直接委托学校后勤服务实体(仅限水电设施的维修)或指定有相应施工资质的施工单位施工。
(二)工程预算在3万元(含3万元)以上至20万元以下的维修项目,由后勤管理处委托学校后勤服务实体(仅限水电设施的维修)或选择社会具有相应的施工资质,且施工质量好、速度快、信誉好的施工单位,报学校分管领导批准。
(三)工程预算在20万元(含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维修工程项目,由学校招标与采购部门按规定进行招标确定施工单位。
第十三条 施工合同签订。工程预算在10万元(含10万元)以上的各类修缮工程经报批或招标确定施工单位后应签订施工合同。项目合同订立前,必须经学校财务、审计等职能部门联合会签,同时报学校法律顾问审核后,由学校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的受托人代表学校签订,同时施工方必须单项授权现场项目负责人。委托学校后勤服务实体施工的项目,由后勤管理处与后勤服务实体签订施工协议书。
第十四条 工程预算在1~10万元以内及未签施工合同的修缮项目由后勤管理处与施工方授权的现场负责人签订施工责任书。
第四章 施工管理
第十五条 后勤管理处根据修缮工程项目实际需要,指派本部门专人作为现场代表,具体负责现场施工的质量、安全、协调与管理,严格按施工规范及操作规程进行作业,确保工程顺利完成。
第十六条 现场代表应严格按照预算控制工程造价,确因修缮项目需要可能超过立项金额,原则上对20万元以上(含20万元)的招标项目应控制在超预算价10%以内。对10 ~20万元以内及非招标的应急抢修修缮项目,超立项经费控制在3万元以内;1~10万元以内的修缮项目,超立项经费控制2万元以内,对超立项经费的项目应事先将可能产生的工程量变化与单价调整项目,按照审批权限(追加经费、补充立项、预算审核等)报批后再通知施工单位实施,同时应做好现场变更的签证与确认工作。
第十七条 审计处派人员参加预算1万元以上的工程变更签证和土石方工程现场签证,并对签证做好签证记录。
第十八条 加强文明施工、安全施工管理。施工单位要按照有关规定切实采取有效措施做好安全防护工作。工程竣工后应及时清理临时设施和建筑垃圾,恢复损坏的绿化、环境及道路等设施。定期对施工单位进行考核,对违反施工管理规定或施工质量较差的施工单位一定期限内不再安排维修改造项目。
第五章 验收、结算与归档
第十九条 工程验收。工程竣工后,后勤管理处根据施工单位提交的竣工资料和工程竣工验收申请书组织工程验收。工程预算3万元以下的工程由后勤管理处组织使用单位(部门)、施工单位进行验收,现场核定结算工程量;工程预算3万元以上(含3万元)的工程由后勤管理处会同审计处、使用单位(部门)、施工单位按照图纸及有关施工资料现场核定结算工程量。参加现场验收人员应在验收表上签名确认。
第二十条 工程结算。施工单位根据施工合同、预算书、竣工资料和政府定额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等编制工程结算,修缮工程项目一般不预留保修款(施工合同有约定除外)。结算金额1万元以下零星工程由后勤管理处直接审定;结算金额1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经后勤管理处初审后,报学校审计处审定;结算金额在3万元以上的项目经审计处审核后须送分管校领导审批。
第二十一条 学校审核程序完成后,后勤管理处通知施工单位办理工程财务结算和付款手续。工程款支付审批权限:支出金额在3万元以下由后勤管理处负责人审批;3万元至30万元以下的开支,经后勤管理处负责人审核后,报分管校领导审批;30万元至50万元以下的开支,由后勤管理处负责人审核、经分管校领导签署意见后,报主管财务校领导审批。
第二十二条 修缮工程项目应根据实际需要建立相关档案。档案资料包括:批准文件、工程预算书、施工合同、施工图、隐蔽签证、验收报告、工程量计算及确认书、决算书及审核意见、项目总结材料等。修建项目档案由后勤管理处管理,专人负责。
第六章 监督与保障
第二十三条 学校修缮工程接受学校纪检、监察和审计部门的监督,在项目的立项、招投标、合同签订、变更、签证、材料和设备采购及工程预结算审核等关键环节中实施重点监督、严格管理、注重防范。对违规、违纪、违法人员,要按有关规定给予严肃查处,构成犯罪的要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后勤管理处按照学校校务公开的具体要求,对修缮工程管理工作的重大决策和重要事项等在校园网和校内广告栏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原《湛江海洋大学关于维修装饰工程管理的暂行规定》(湛海大〔2003〕第94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后勤管理处负责解释。
附件:1.“房改房”维修范围及责任
2.装修改造项目实施标准
附件1:
“房改房”维修范围及责任
一、维修范围界定
(一)房屋的自用部位和自用设备,是指用户大门及以内的部位和设备(包括水、电、气户表以内的管线、客厅、居室、厨房、卫生间、自用阳台、防盗网、门窗、栏杆、自用储物间、低层独用围墙、大门以内的管道及配件、卫生器具和相关的下水管道及其他装修等)。
(二)房屋的公用部位,是指房屋主体承重结构部位(包括楼盖、屋顶、梁、柱、内外墙体和基础等)、外墙面、电子防盗楼门、楼梯、走廊通道及楼梯门厅。房屋的共用设施设备,是指共用的上下水管道、水箱、加压水泵,电梯、公用电视天线、排水管、邮政信箱、供电干线、共用照明、消防设施、煤气线路、绿地、道路、路灯、沟渠、池、井、避雷装置、水电气总表、化粪池、公益性文体设施和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非经营性车场车库等。
(三)公有住房出售后,房屋自用部位和自用设备的维修养护,由房屋所有人承担维修养护责任,费用自理。住宅共有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由各所有人共同负责,费用按购房人占有房屋建筑面积分摊。 维修养护由售房单位或委托其他专业维修组织承担,实行有偿服务。
(四)房屋的公共部位,共用结构及其附属公用设备,所有权益关系人都有合理使用的权利和爱护、保养、修缮的义务,严禁擅自占用和随意损坏;如因使用不当或人为损坏的,由责任人负责赔偿。
(五)凡共管房屋的公共部位和共用结构及其附属设备,在住房出售三年后发生非人为损坏时,由各产权人按下列原则承担修缮责任:
1.承重墙体及基础的修缮,按其支撑上部墙身,各户使用所占的墙面面积比例分担;局部拆修工程,如因地基下沉,影响墙身倾斜、偃曲、风化、开裂者,由拆修部位以上各户所占的墙面面积比例分担。
2.柱及其基础的修缮,按支承其上部平面结构,影响所及的楼地面面积比例分担。
3.楼盖的修缮,其楼地面与天花部分,由所在层房屋产权人负责;其梁板结构部位,由毗连层的上下产权人分摊。
4.不上人的屋盖修缮,由修缮所及范围覆盖下各层的房屋产权人按份额比例分担;可上人的屋盖,如为各楼层产权人所共有,由修缮所及范围覆盖下各层的房屋产权人按份额比例分担;如仅为部份楼层的产权人使用,使用层的房屋产权人除分担费用的一半以外还需负责围边护栏的修缮费,其余一半费用由修缮范围覆盖下各房屋产权人 按份额比例分担。规定屋盖由顶层住户管理,应视为仅为顶层住户使用,维护修缮应由顶层住户负责。
5.各楼层共用楼梯及楼梯间的修缮,由受益的房屋产权人按份额比例分担。
6.房屋的设施、臭气筒、上下管线等和附属建筑的维修,由受益的房屋产权人按份额比例分摊。排粪管、排污管的破脱、淤塞,由破塞层起以上共同使用各户按户平均分担。
7.共用的走廊、通道的修缮和外墙的批挡、粉饰按房屋产权面积比例分担;水管和电线、煤气管线的修缮,在同一表内主线部分由共用户按户分担。
(六)道路、排水管道、供水(住户水表前)管道、供电(住户电表前)线路、窨井、化粪池、路灯、绿化、娱乐场所、停车场(库)等公共设施由后勤管理处统一安排维修养护,其费用由受益人或使用者分担。
(七)共管房屋经房屋安全鉴定机构鉴定为危险房时,房屋所有人必须及时抢修解危,费用按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分担,不得拖延。因拖延而发生事故的,由责任人承担责任,包括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
二、维修责任界定
(一)住宅所有人应定期对住宅自用部位、自用设备进行维修养护;各楼长和小区业主委员会应定期约请维修单位对共用部位和共用设备进行维修养护,确保居住安全正常使用。
(二)住宅使用人应当爱护并合理使用房屋及设备,不得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禁止下列行为:
1.擅自改变住房结构和建筑外观选型;
2.损坏和擅自拆改住房共用部位和共用设备;
3.在屋面、楼梯、走廊通道等共用部位堆放物品;
4.擅自改变住房使用性质或从事经营活动;
5.增加或减少对住房共用设备正常运行有影响的自用设备;
6.未经有关部门同意,在住宅前后或屋顶修建临时(或永久)的构筑物(或建筑物);
7.随意倾倒垃圾或从事污染环境的其他活动;
违反上述规定,影响他人居住安全或正常使用的,学校有权责令其排除隐患或恢复原状,并可视其情节轻重给予处罚。如属使用不当造成损坏的,责任人应负责修复或赔偿损失;给第三人造成损害的,责任人应负赔偿责任;造成严重损失、重大事故的应依法追究责任;影响邻居的通风、采光、通行和给排水,在共用楼梯间堆放杂物,邻居和学校有权制止,责令改正或强行拆除恢复原状,所发生的费用由责任人负担。
(三)住户上层房屋的居室、卫生间、厨房、阳台部位向下层住户渗水、漏水的,由上下层房屋所有人共同负责维修并负担维修费用,相邻住户要配合修理工作,不得借故阻碍。对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进行维修时,涉及住户有给予配合的义务,不得借故阻碍。不予配合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四)因住宅的维修或使用发生纠纷时,当事人应自行协商解决,或申请业主委员会、售房单位调解;调解无效时,可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附件2:
装修改造项目实施标准
一、改造要求
既有建筑物因使用时间较长、设施老化、功能不全、存在安全隐患、不能满足使用要求可进行维修改造。对既有建筑物及附属物进行改造在原设计功能、结构、外观等的基础上进行改造,不能占用消防通道,不能损坏防雷设施;不能拆除承重墙、立柱。不能改变外立面,破坏整体外观;增加用电量时,对既有电容量进行评估;在既有建筑物各室内未安装给排水及排污管网,不得从楼板中穿孔,在不影响美观的情况下从外墙接驳。
二、装修标准
行政单位办公用房装修遵循简朴庄重、节能环保、经济适用原则,兼顾美观和地方特色。装修标准和选用材料按《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执行。
(一)外部装修:外墙一般不进行二次装修,如有特殊情况需二次装修的,外窗采用塑钢窗或铝合金窗。
(二)内部装修:
1.公用部分:包括大厅和公共走道。装修内容包括: 地面、墙面、门窗、天花板、水电管线、灯具等。
2.会议室、接待室。装修内容包括: 地面、墙面、门窗、窗帘、天花板、电路管线、灯具、网络线路等。
3.办公室。装修内容包括: 地面、墙面、门窗、窗帘、天花板、电路管线、灯具、网络线路等。
4.卫生间、茶水间。装修内容包括: 地面、墙面、门窗、窗帘、天花板、水电路管线、灯具、卫生洁具等。
(三)计算机房、档案库、财务室、器材设备室、实验室、教室及专业性机房等特殊用房应按行业管理要求装修。
(四)行政单位自有办公用房装修标准未达本标准的,在原装修工程完成10年以上,且已不符合基本办公条件的,方可申请重新装修;租用的办公用房,租赁期超过8年的可进行装修,租赁期不到5年的原则上只能进行简单装修。
(五)一般周转房维修按照普通装修标准,特殊用途周转房由管理部门与使用者沟通提出装修方案,以上周转房室内保洁(不含维修建筑垃圾)不列入维修范围;家具等生活设施均不在建筑物维修范围。
等级部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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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级装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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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装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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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装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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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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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高级釉面转、人造石材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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装饰混凝土喷涂、墙面砖、水刷石、玻璃马赛克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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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性涂料、清水墙水泥砂浆勾缝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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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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装饰板、墙纸、墙布、釉面砖、油漆、乳胶漆、胶合板、中高密板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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乳胶漆、塑料扣板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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涂料、石灰浆、白粉浆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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墙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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胶合板、高级釉面砖、装饰板、人造石材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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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釉面砖、瓷砖、水磨石、塑料扣板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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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釉面砖、水泥砂浆、提浆抹面、局部水磨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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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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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造石材、高级地砖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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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地砖、水磨石、马赛克、塑料地板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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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泥地坪、局部水磨石、普通地砖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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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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胶合板、装饰板、墙纸墙布、油漆、乳胶漆、管线暗装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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塑料扣板、石膏线条、乳胶漆、管线暗装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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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性涂料、石灰浆、白粉浆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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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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铝合金及彩板门窗、铝合金中空玻璃窗、双面包镶门、特殊要求制作的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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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层玻璃铝合金窗、塑钢门窗、镶板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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木质及塑钢门窗、钢门窗、拼板门、胶合板纤维板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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装修改造项目按照所属地工程定额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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