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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海洋大学食品卫生安全管理暂行办法

[日期:2013-01-08]   来源:广东海洋大学后勤管理处   作者:广东海洋大学后勤管理处   阅读: [字体: ]

广东海洋大学文件

 

后勤〔2006〕2号


 

印发《广东海洋大学食品卫生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单位、部门:

现将重新修订的《广东海洋大学食品卫生安全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原《湛江海洋大学食品卫生安全管理规定》(湛海大[2003]80号)同时废止。

 
 

广  东  海  洋  大  学

 
 
 

二OO六年三月二十三日

 

 

 

 

广东海洋大学食品卫生安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第二条

第三条

 

第二章 食品生产经营准入制度

第四条

第五条

第六条

(一)管理能力:要有立足为师生员工提供优质服务的思想,并有食堂经营管理的可行性报告,有健全的规章制度,包括工作规范、人事管理、用工培训、安全防患、民主管理、文明服务、价格管理等制度;

(二)技术资质:承包者和管理人员应具备高中以上文化,具有高级工厨师证书或相关中级职称。承包者有在饮食行业3年以上的经营管理经验,同时了解高校饮食工作规律和特点;

(三)资金配套:承包单位和个人应具有法人资格,注册资金不少于50万元,承包期间风险保证金不少于30万元,并有良好的信誉;

(四)伙食质量:能提供优质服务,优化品种结构,开展多层次多形式服务,满足师生饮食需求,早餐应有20个品种以上,中晚餐应有50个品种以上,保证高、中、低档食品的比例为2∶5∶3;

(五)人员素质和健康条件:炊管人员必须进行岗前培训,进行体格检查并取得有效健康证,持证上岗。

第七条

 

第三章 食堂基础设施设备与环境卫生要求

第八条

第九条

第十条

第十一条 

  消毒后的餐饮具必须贮存在餐饮具专用保洁柜内备用。已消毒和未消毒的餐饮具应分开存放,并在餐饮具贮存柜上有明显标记。餐饮具保洁柜应当定期清洗、保持洁净。

第十二条

第十三条

 

第四章 食品采购与贮存

第十四条

第十五条

(一)腐烂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或者感官性状异常,含有毒害物质或者有害有毒物质污染,可能对人体健康有害的食品;

(二)未经兽医卫生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及其制品;

(三)超过保质期限或不符合标签规定的定型包装食品;

(四)其它不符合卫生标准和要求的食品。

第十六条

第十七条

第十八条

第十九条

 

第五章 食品生产与经营

第二十条

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五条

第二十六条

每餐的各种凉菜应各取不少于250克的样品留置于冷藏设备中保存24小时以上,以备查验。

第二十七条 食品在烹饪后至出售前一般不超过2个小时,若超过2个小时存放的,应当在高于60℃或低于10℃的条件下存放。

第二十八条 食堂剩余食品必须冷藏,冷藏时间不得超过24小时,在确认没有变质的情况下,必须经高温彻底加热后,方可继续出售。

 

第六章 食品从业人员卫生要求

第二十九条

第三十条

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疾病(包括病原携带者),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他有碍食品卫生的疾病的,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食品从业人员及集体餐分餐人员在出现咳嗽、腹泻、发热、呕吐等有碍于食品卫生的病症时,应立即脱离工作岗位,待查明病因、排除有碍食品卫生的病症或治愈后,方可重新上岗。

第三十一条

(一) 工作前、处理食品原料后、便后用肥皂及流动清水洗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之前应洗手消毒; 

(二)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并把头发置于帽内;

(三)不得留长指甲、涂指甲油、戴戒指加工食品;

(四)不得在食品加工和销售场所内吸烟。

 

第七章 管理与监督

第三十二条

第三十三条

应定期深入学校食堂进行业务指导和检查督促,对食堂采购、贮存、加工、销售中容易造成食物中毒或其他食源性疾患的重要环节应重点进行监督指导。

第三十四条

第三十五条

第三十六条

(一) 立即停止生产经营活动,并及时向学校报告;

(二) 协助卫生机构救治病人;

(三) 保留造成食物中毒或者可能导致食物中毒的食品及其原料、工具、设备和现场;

(四) 配合卫生部门进行调查,按要求如实提供有关材料和样品;

(五) 落实卫生部门要求采取的其他措施,把事态控制在最小范围。

第三十七条 以校医院为主,学生处、团委配合,对学生加强饮食卫生教育,进行科学引导,劝阻学生不买街头无照(证)商贩出售的盒饭及食品,不食用来历不明的可疑食物。

第三十八条 对模范遵守本规定,文明、卫生、安全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学校予以表扬或奖励。

第三十九条

第四十条

第四十一条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6年4月1日起施行,《湛江海洋大学食品卫生安全管理规定》(湛海大[2003]80号)同时废止。本办法由后勤管理处负责解释。
对违反本办法,玩忽职守、疏于管理或落实措施不力,导致学校以及造成事故后隐瞒实情不报的有关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由学校按照有关规定给予通报批评或行政处分。造成重大食品卫生安全事故,情节特别严重的,要依法追究相应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对不服从检查监督,妨碍检查人员工作或谩骂、殴打检查人员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或行政处分,触犯刑律的送交司法部门处理。
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后勤管理处等有关职能部门提出整改意见,令其改正,在期限内不改正的,要追究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并报执法部门处理。
校内各从事饮食、食品生产与经营的单位或个人必须建立食物中毒或者其他食源性疾患等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机制。发生食物中毒或疑似食物中毒事故后,应采取下列措施:
校内各从事饮食、食品生产与经营的单位或个人必须服从和配合检查人员的检查和指导,并认真按要求做好整改工作。在卫生部门的指导下定期组织对属下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进行食品卫生知识、职业道德和法制教育的培训。
校内各从事饮食、食品生产与经营的单位或个人必须取得卫生行政部门发放的卫生许可证,否则不得开办;必须按照本办法及有关法律规章的要求健全食品卫生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责任制度,相关的卫生安全管理条款应在用餐场所公示,接受用餐者的监督,同时必须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食品卫生安全责任追究制度;必须建立严格的安全保卫措施,配备专职或兼职的食品卫生安全管理人员,严禁非食堂工作人员随意进入学校食堂的食品加工操作间及食品原料存放间,防止投毒事件的发生,切实做好食品卫生安全工作;要积极配合、主动接受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的卫生监督。
校医院负责组织做好食品卫生安全的宣传、具体检查和指导工作。 后勤管理处负责做好食品卫生安全的监督和督促整改工作。
成立学校食品卫生安全管理领导小组。校长任组长,主管后勤工作副校长任副组长,成员由后勤管理处、后勤服务中心、校医院、饮食服务中心、学生公寓管理服务中心、校长办、工会、学生处、职业技术学院、寸金学院等单位主要领导和学生代表组成。其主要职责:组织实施本规定,并根据实际情况适时作出修改意见;组织开展校内食品卫生安全的宣传、检查及监督整改工作等。
 食品从业人员应有良好的个人卫生习惯。必须做到:
食品从业人员每年必须进行健康检查;新参加工作和临时参加工作的食品生产经营人员都必须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方可上岗工作。
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必须掌握食品卫生的基本要求。
 幼儿园的食堂不得制售冷荤凉菜。其它食堂如制售凉菜的,凉菜间必须定时进行空气消毒;应有专人加工操作,非凉菜间工作人员不得擅自进入凉菜间;加工凉菜的工用具、容器必须专用,用前必须消毒,用后必须洗净并保持清洁。
食品包装要用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的包装材料,绝不能用有色、有毒等不符合卫生标准的材料包装。
幼儿饮食的加工要按幼儿饮食标准及规程操作,以保证幼儿的身体健康。
纯净水生产要按纯净水生产规程操作,水质要符合国家规定的纯净水饮食卫生标准;定期抽样化验,并将化验记录材料整理存档。
自来水生产要按规程操作,水质要符合国家规定的城乡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定期抽样化验,并将化验记录整理存档。
用于食品生产的刀、墩、板、桶、盆、框、抹布以及其它工具、容器必须标志明显,做到分开使用,定位存放,用后洗净,保持清洁。
禁止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食品。
用于保存食品的冷藏设备,必须贴有标志,生食品、半成品和熟食品应分柜存放;对要包装贮存的熟食品要用符合国家规定的包装材料包装。
禁止在食品贮存场所存放有毒、有害物品及个人生活物品。
食品贮存应当分类、分架、隔墙、离地存放,定期检查、及时处理变质或超保质期的食品。
对集体订购送餐的,应确认生产经营者的《卫生许可证》是否注明有“送餐”或“学生营养餐”字样的许可项目,不得与未经许可的生产经营者订餐。
禁止采购以下食品:
严格把好食品的采购关。食堂物资的采购严格执行招标和集中定点采购制度,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索证。粮、油、副食品等主要食品应有质量检验合格证、卫生许可证、供货商名称和产地;其他食品或原料应有检验合格证或化验单(各项化验指标均应合格)、卫生许可证;采购方须与供货商签定《食品卫生安全合同书》。
 食堂用餐场所应设置供用餐者洗手、洗餐具的自来水装置。
 餐饮具所使用的洗涤、消毒剂必须符合卫生标准或要求。洗涤、消毒剂必须有固定的存放场所(橱柜),并有明显的标记。
餐饮具使用前必须洗净、消毒,符合国家有关卫生标准。未经消毒的餐饮具不得使用。禁止重复使用一次性使用的餐饮具。
 食堂应当有用耐磨损、易清洗的无毒材料制造或建成的餐饮具,专用洗刷、消毒池等清洗设施设备。采用化学消毒的,必须具备2个以上的水池,并不得与清洗蔬菜、肉类等的设施设备混用。
食堂应保持内外环境整洁,采取有效措施,消除老鼠、蟑螂、蚊子、苍蝇和其它有害昆虫及其孳生条件。
食堂的基础设施、设备、布局等要符合广东省教育厅关于高校食堂标准化建设的要求。
实行食堂承包要设立有学校主管后勤领导和后勤、纪检、监察、审计、财务等部门负责人参加的食堂承包审核小组;要签定具有法律效力的契约合同,明确各自的责任、权力和义务,质量要求和处罚方法。要将合同和有关承包资料报省教育厅备案。
学校食堂确需承包经营的必须严格实行公开招标制度,全面审核投标方经营的资质,应按以下条款择优选定:
严禁进入校园乱摆乱卖,保卫部门负责巡查并依法处理。
未经学校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校园内从事食品生产与经营活动。经批准在校内从事食品生产与经营活动的,应当向卫生行政部门申报,并按照规定办理卫生许可证申请手续;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后方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并承担食品生产经营的食品卫生责任。
食品卫生安全管理坚持以预防为主的方针,实行卫生部门检查指导,后勤管理部门监督,各有关部门按规定实施的工作原则。
本办法适用于在广东海洋大学校园内从事饮食、食品生产与经营的单位及个人。
为了有效防止校内食物中毒或其它食源性疾患事故的发生,确保我校食品卫生安全,根据《食品卫生法》、《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教育部、卫生部第14号令)、《教育部关于切实加强高等学校食堂管理工作的通知》和《卫生部关于〔食品卫生许可证管理办法〕的通知》,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主题词:后勤  食品卫生安全管理  办法  印发通知


广东海洋大学校长办公室

2006年3月27日印

录入:黄育萍

校对:周  玲、刘  岭


(共印7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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